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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如採煤、油或烏瀝乳為燃料,應依當地氣象條件 、產生污染物之質與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 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於廠址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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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