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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 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 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源 水質水量保護區、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澤、沙洲、河口、珊瑚 礁、濕地,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 ,應不許可開發。 二、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開發單位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 或另覓替代方案。 三、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開發單位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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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