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火柴工廠設置標準 › 第3條

火柴工廠設置標準 第3條

火柴工廠之環境,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址應選擇空曠地區,並以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妨 害公共衛生與安全。 二、廠區內四週自有不建築空地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 三、廠內應明確區分管理區、作業區及倉儲區。 四、廠內應設置工作人員洗手設備、沖洗浴室、更衣室及廁所。 五、廠內應設置固體廢物堆置場及焚化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火柴工廠設置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