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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本貸款利息補貼之核准,並通知本部停止本貸款利息補貼,及副知核貸之金融機構: 一、檢附之文件為虛偽不實者。 二、未具第三條所定資格。 三、經撤銷或廢止低收入戶資格。 四、創立之事業停業或歇業。 五、所經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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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