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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3條

受災低收入戶申請創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事業營運工作。 二、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融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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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