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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4條

受災低收入戶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已發生之災害,其受災低收入戶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自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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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