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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5條

受災低收入戶,經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一、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相關證明文件。 二、事業負責人證明文件。 三、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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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