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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4條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本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醫事機構)收治受災者,應依下列方式,按月向保險人申報費用: 一、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依本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流程及保險人所定申報代碼申報。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依本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流程及保險人所定申報代碼申報,或依醫療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以書面或保險人所定方式申報。 三、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以書面或保險人所定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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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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