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3條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3條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期間內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之下列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一、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前二款人員,其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前項期間,衛生福利部得視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以公告延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