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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3條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3條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期間內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之下列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一、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前二款人員,其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前項期間,衛生福利部得視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以公告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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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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