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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項搜救所需費用,除第一款依政府機關實際支付之人事費用計算外,其餘各款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計算;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計算;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得參照當地時價及物資新舊程度計價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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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