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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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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第5條
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性別、統一編號、住居所、營業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應繳納費用及其明細。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繳款地點。 七、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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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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