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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第6條

執行機關於收到處分相對人繳納之費用時,應將中央機關、國軍支出之搜救費用提繳(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解繳國庫,其餘歸入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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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