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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5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異動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登錄機關備查: 一、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地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異動。 二、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電話異動。 三、成員之組成、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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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