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 第6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6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其登錄: 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 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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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