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 第8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8條

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繳回登錄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登錄機關公告註銷之。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登錄者,自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登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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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