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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7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登錄: 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 二、因成員異動,不足二十人時,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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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