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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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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優先使用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優先使用事業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傳播媒體類型。 四、播放內容。 五、傳播範圍、頻道、時段及播出方式。 六、優先使用期間。 七、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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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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