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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時,應開具優先使用書,送達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之通訊傳播事業(以下簡稱被優先使用事業),並以副本通知被優先使用事業之主管機關;其情況急迫時之通知及補發文書之程序,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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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