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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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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計畫」的其他條文

第18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第19條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中央災害防救…第20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第21條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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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