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焚化爐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2條

焚化爐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焚化爐工程興建,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 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焚化爐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