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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焚化爐產生之灰渣如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 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代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 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 前項焚化爐所產生灰渣如自行規劃掩埋場處理者,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 中一併評估,並訂定掩埋場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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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