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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無主古物發見人包括個人、法人或團體。 個人、法人或團體同時發見同一無主古物,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確認 者併列為無主古物發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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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