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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5條

無主古物發見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經教育部審議為古物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頒發獎狀或獎金。 二、經教育部審議為重要古物或國寶者,由該部頒發獎狀及獎金。 併列為無主古物發見人時,各頒給獎狀、獎金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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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