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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4條

發見人發見之疑似無主古物,經教育部審議非屬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本法 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古物者,應發還發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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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