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 第11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核准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