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 第6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
第九條
第一項申請展延及
第十條
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得逾審查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