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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1條

申請人於經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主管機關。 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 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 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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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