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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2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內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但不包括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前項法律包括下列規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之三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但違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或致人於死、重傷者,不在此限。 四、船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規定。 五、船員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六、電信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七、其他因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應用需排除適用之法律。但不包括民事、刑事責任規定。 第一項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應經主管機關依審查會議決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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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