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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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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2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內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但不包括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前項法律包括下列規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第一項、
第十九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之一
、
第二十五條
、
第三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二條之一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六條
、
第六十條
、
第六十三條
、
第六十九條之一
、
第七十二條
、
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二、公路法
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
第七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
第七十七條之三
規定。 三、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零八條
、
第一百十條
第一項、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至
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規定。但違反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十條
第一項規定,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或致人於死、重傷者,不在此限。 四、船舶法
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
、
第九十三條
、
第九十五條
、
第九十七條
、
第九十八條
規定。 五、船員法
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違反
第七十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 六、電信法
第六十五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七、其他因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應用需排除適用之法律。但不包括民事、刑事責任規定。 第一項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應經主管機關依審查會議決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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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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