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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紀錄資料,指下列資料: 一、日期及時戳。 二、無人載具之位置及速度。 三、無人載具狀態,包括係由人為控制、自動駕駛模式或遠端電傳控制。 四、自動駕駛模式中由監控操作人員介入控制之次數及類型。 五、感測資料。 六、由無人載具內部鏡頭或外部鏡頭所擷取之攝錄畫面。 前項第五款感測資料應以可供主管機關讀取之唯讀格式蒐集與留存,以供外部裝置下載及儲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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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