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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 第5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5條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或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展延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並繳納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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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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