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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 第3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3條
本條例
第十五條
第二項所稱安全事故,指無人載具於道路或航線上行駛,致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受傷或死亡,或致其他動力載具或財物毀損之事故。 創新實驗安全事故之處理,依各該事故本應適用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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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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