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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 第4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4條
本條例
第十五條
第二項之安全事故發生後,申請人應立即暫停實驗,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依申請書所載聯絡方式,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 申請人應於前項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提交安全事故報告,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故之發生地點、時間及原因。 二、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受傷或死亡,或致其他動力載具或財物毀損之情況。 三、事故相關之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紀錄資料。 四、事故發生之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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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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