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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 第7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7條
評估小組於完成評估報告後,主管機關應將評估結果通知申請人。 評估結果為應予改善者,申請人應於限期內將改善結果送交主管機關,並由評估小組進行認定。 評估結果為續行實驗無安全性疑慮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准予續行創新實驗並敘明暫停實驗之期間,且該期間不計入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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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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