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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 第6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6條
前條評估小組為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得要求申請人、無人載具所有人與相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紀錄及資料: 一、無人載具於事故發生後之維修紀錄。 二、事故原因排除後足供證明無人載具安全性之紀錄或資料。 三、無人載具裝載情形及調度、簽派紀錄。 四、參與實驗者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適任性之資料。 五、實驗場域設備布建及其紀錄資料。 六、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之相關紀錄資料。 七、其他有助於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之紀錄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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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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