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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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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
第七條
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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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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