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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 第7條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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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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