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 第10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飛行運動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時,飛行運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其所繳費用: 一、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前:全數退還。 二、活動開始日前七日至十四日:退還二分之一。 三、活動開始日前三日至六日:退還三分之一。 四、活動開始日至前二日:不予退還。 飛行運動業延期或取消飛行運動活動者,應另定日期或全額退費;不可歸責於飛行運動業之事由,延期或取消者,得退還百分之九十。 第一項日期之計算,不包括飛行運動活動之始日。 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