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 第9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自由飛行運動者得向飛行運動業租(借)飛行場域,自行從事飛行運動。 前項自由飛行運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應投保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一、專業人員。 二、領有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中級等級以上飛行運動相關證書(照)者。 三、由具有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教練證書(照)之教練,現場指導之飛行運動學員。 前項第三款飛行運動學員,應取得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之學習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