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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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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3條
專業人員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載飛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之專業人員。 二、指導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教學訓練、飛行場域管制及前款工作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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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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