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第2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 (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 (二)滑翔翼。 (三)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二、訓練機構: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三、載飛:指人員操作飛行載具,搭載受載飛者進行無動力飛行運動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