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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4條

自然人、機構、團體或法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經營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得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申請輔導。 前項申請核准經營,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飛行場業務計畫書。 二、飛行場之設計圖說及設施、設備。 三、飛行場管理及營運規章。 四、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五、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六、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八、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文件、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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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