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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場地、設施及其設備,規定如下: 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尺乘以二十公尺;有二以上起飛臺者,其臺距間隔至少十公尺。 二、降落場:長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尺乘以二十五公尺。 三、設施:包括風筒及地面標示物。 四、設備:包括旗幟及對講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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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