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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7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提供無動力飛行運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於飛行場入口明顯處,揭示合格飛行場之核准文號。 二、不得逾越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之區域。 三、飛行前,專業人員應對受載飛者或學員實施安全教育,並就第六款之物件實施檢查。 四、提醒受載飛者或學員不適合飛行之情形。 五、受載飛者,應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六、配置飛行傘、套袋、頭盔及附屬安全配件。 七、應為受載飛者、學員及專業人員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每人體傷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前項第七款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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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