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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6條

經核准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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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