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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第6條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 一、未符合
第四條
規定之資格。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記載或不齊備者。 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四、依
第十二條
規定受撤銷或廢止登錄證明處分尚未逾一年者。 五、其他有具體事證不宜給予登錄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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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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