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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8條

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年資證明文件。 二、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動資料。 評價機構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所屬評價人員之前項資料。 二、其他異動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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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