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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9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核,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辦理前項考核所需之資料及報告,受考核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提出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 參與前項考核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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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