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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 二、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喪失競價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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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