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 第4條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經營本業務者應經本會特許,於取得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之起訖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經營本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整。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電信事業業務,且該業務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於核可籌設後按各該業務分別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合計其最低實收資本額。 申請人新增之資本額,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資本額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