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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本業務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宜蘭縣、連江縣。 二、南區: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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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